发文机关: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6年7月29日
文号: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公告(十四届)第三十四号
2026年7月29日,辽宁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辽宁省养老服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当日,省人大常委会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有关情况。
发展养老服务是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的迫切要求,也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任务。省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刘笑菁介绍,为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辽宁省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旨在规范养老服务工作,健全养老服务体系,促进养老服务健康发展。
一、居家社区养老服务
《条例》明确,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推动养老服务供给结构不断优化、服务质量持续提升、监管效能显著增强、消费潜力充分释放。
在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方面,《条例》规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本区域内养老服务资源,建设具备全托、日托、上门服务、对下指导等综合功能的区域养老服务中心,推动形成"15分钟养老服务圈"。
同时,支持邻里互助、低龄健康老年人帮扶高龄老年人等互助性养老服务。鼓励老年人参加志愿服务,建立养老服务时间储蓄制度。
二、机构养老服务
《条例》对机构养老服务作出详细规定,明确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应当坚持公益属性,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重点为经济困难的失能、高龄、独居等老年人提供服务。
同时,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资、捐资兴建养老服务设施,设立养老服务机构。培育一批品牌化、连锁化、专业化养老服务企业。
《条例》还规定,养老机构应当与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养老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养老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协议约定,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
三、医养康养结合
在医养康养结合方面,《条例》规定,卫生健康部门应当会同民政、医疗保障等部门完善医养结合政策,推动医疗卫生服务与养老服务融合发展。
支持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鼓励医疗机构开展养老服务,支持有条件的医疗机构设置老年病科、康复医学科、安宁疗护科。
同时,推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老年人提供基本医疗、基本公共卫生和健康管理服务,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为老年人提供上门巡诊、健康体检、慢病管理等服务。
四、扶持保障措施
《条例》明确了一系列扶持保障措施。在资金保障方面,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养老服务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人口老龄化程度相适应的财政投入机制。
在土地保障方面,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合理安排用地需求。
在人才保障方面,建立健全养老服务人才培养、使用、评价和激励机制,依法规范养老服务用工,促进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劳动报酬合理增长。
《条例》的出台,将为辽宁省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对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增进老年人福祉具有重要意义。
来源:人民网辽宁频道
原文链接:http://ln.people.com.cn/n2/2026/0803/c400012-416572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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