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
发布日期:2026年8月8日
文号:新兵办发〔2026〕XX号
2026年8月18日,记者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政策吹风会上获悉,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意见》要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印发《兵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多部门联合印发配套政策,兵团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将于2026年9月1日起正式启动。
吹风会由兵团党委宣传部对外宣传处处长徐佳主持,兵团医疗保障局、财政局、民政局、卫生健康委员会等部门相关负责人出席吹风会,介绍兵团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相关政策并回答记者提问。
一、制度建立背景与意义
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重大制度安排,是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2026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意见》,明确建立适应我国基本国情,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安全规范、可持续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并给出时间表:到2028年底,这项制度在全国范围基本实现全覆盖。
兵团党委、兵团高度重视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设,将其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纳入兵团"十五五"规划纲要重点任务。《实施方案》的出台,标志着兵团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设进入实质性实施阶段,将为兵团失能人员提供更加有力的长期护理保障。
二、覆盖范围与参保对象
《实施方案》明确,兵团长期护理保险覆盖范围与兵团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逐步覆盖全体参保人员。
2026年9月1日起,先将兵团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纳入长期护理保险保障范围;2027年,将兵团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纳入保障范围,实现制度全覆盖。
参加兵团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同步参加长期护理保险,参加兵团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按年度同步参加长期护理保险。
三、筹资标准与渠道
在筹资机制方面,《实施方案》明确,兵团长期护理保险基金通过个人缴费、单位缴费、财政补助、基金划转、社会捐助等多渠道筹集。
职工长期护理保险筹资标准按照上年度兵团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0.3%确定,由单位和个人各承担50%。用人单位缴费部分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0.15%缴纳,在职职工个人缴费部分按照本人工资的0.15%缴纳,退休人员个人缴费部分从其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中代扣代缴。
城乡居民长期护理保险筹资标准按照每人每年不低于50元确定,由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共同承担。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等困难群体参加长期护理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按照规定给予全额资助。
四、待遇享受条件与标准
在待遇保障方面,《实施方案》明确,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享受人员应当是经评估符合条件的重度失能人员。失能等级评估按照国家统一的评估标准和办法执行,分为轻度失能、中度失能、重度失能三个等级。
长期护理保险待遇包括机构护理和居家护理两种形式。参保人员可以根据自身需求选择护理形式。机构护理是指在定点护理机构接受长期护理服务,居家护理是指在家庭或社区接受上门护理服务。
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支付比例根据护理形式、失能等级等因素确定:
1. 机构护理:对符合规定的护理服务费用按照70%的比例支付;
2. 居家护理:对符合规定的护理服务费用按照80%的比例支付;
3. 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等困难群体,支付比例再提高5个百分点。
同时,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待遇调整机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基金收支情况、护理服务成本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待遇标准。
五、服务管理与监督
在服务管理方面,《实施方案》明确,建立健全定点护理机构管理制度,明确定点护理机构的准入条件、服务规范、考核评价等要求。定点护理机构应当按照服务协议和服务规范为参保人员提供优质、高效的护理服务。
同时,加强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监管,建立健全基金风险防控机制,确保基金安全运行。严厉打击欺诈骗保行为,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兵团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正式启动,将为兵团失能人员提供更加有力的长期护理保障,切实减轻失能家庭的经济压力和照护负担,对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增进兵团职工群众福祉具有重要意义。
来源:中国日报网新疆频道
原文链接:https://xj.chinadaily.com.cn/a/202608/19/WS6a851c2ea3105d3d7a27baf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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